日前,“雷军电动”商标权侵权案结案,因认为商标“雷军电动”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,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相关企业诉至法院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该商标的使用构成侵权,并判决使用单位潍坊瑞驰公司赔偿小米公司40万元。

对此商标侵权问题,小编是怎么看呢?小米公司作为品牌方对此侵权问题严重的“雷军电动”终于是上诉成功并获赔40万元,这是不但是保护了品牌方的尊严更是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,那么让我们来还原一下事件原委,让我们站在品牌方维权的态度上来看待这个事情:

据天眼查App显示,潍坊瑞驰公司全称为潍坊瑞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,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,注册资本约2.42亿元人民币,法定代表人为徐银光,经营范围含新能源车整车制造、新能源汽车系统及零部件制造销售;汽车的设计与研发等。

小米公司诉称,小米公司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“m”商标,并将该商标用于九号迷你平衡车上。

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,在2015年1月出具声明,授权小米公司可使用其名字进行商业活动。

 

雷军电动车

后来,小米公司发现被告生产的“雷军电动车”使用了小米的标识作商标。小米公司认为,被告这是为了搭小米公司的便车,使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的,或者与小米公司有关联,故诉请法院判令对方赔50万元。

法院:属恶意侵权

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在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的商标与小米商标高度相似,还将与小米创始人雷军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,凸显主观恶意侵犯小米公司商标专用权。最终,海淀法院做出上述判决。